2023 年 12月 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长沙金麟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 1 名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黄领)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黄领立即停止电工特种作业(施工)。该公司按照《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完毕。当日,我局启动对该案立案调查,通过进行现场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收取相关资料,固定了本案证据。我局认为,湖南盐湖化工有限公司1 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2023年12月2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湖南盐湖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处罚没有异议,2023年12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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