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晨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7.2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区应急局字体大小:


202007261122分许,在长沙市雨花区沿川河路与湘秀路T形路口北口路段,发生湘AZ9182重型自卸货车左侧碰撞湘A7D27H小车左后侧,同时湘AZ9182重型自卸货车向左侧翻造成车辆左侧压至湘A7D27H小车顶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李元彬当场死亡。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的规定,研究决定成产雨花区“7.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委托区应急管理局为事故调查组的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区、城管局、东山街道办事处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同时邀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并向区委监察委报告了相关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将有关物证送鉴定中心进行专业鉴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谈话,查阅了相关资料,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相关基本情况

(一)长沙晨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肇事重型自卸货车湘AZ9182所有人是长沙晨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暮云新村高家冲组308号房,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30103MA4Q1PW217

(二)重型自卸货车湘AZ9182基本情况

该车年检有效期至20210424,交通强制险单号:6031102030120200001297, 保险终止日期:20210424;商业保险信息: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易磊,男,重型自卸货车湘AZ9182驾驶员,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xxxxxxxxx,准驾车型A3B2

2.李元彬,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xxxxxxxxx。准驾车型C1

(四)长沙晨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长沙晨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18415日成立了以法定代表人谭浩源为组长的安全委员会,下设了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安全生监督检查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安全例会制度》、《班前会制度》、《客户身份、运输物品安全查验与信息登记制度》、《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但是,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特别是在承运时间发生重大变化后,公司驾驶员又很少有白天从事道路运输的经验的情况下,未对运输线路进行安全巡查,未考虑重型车辆在道路交通高峰时段,车流、人流量较大交汇路口行驶的安全隐患,未将白天道路运输安全注意事项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不严,对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情况以及驾驶员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处理均无记录。

(五)事故相关技术鉴定情况

1.委托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对湘AZ9182重型自卸货车进行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天杰司鉴所[2020]痕鉴字第277号)鉴定意见为湘A7D27H小型轿车车顶部的碰撞、碾压塌陷痕迹,符合被处于向左侧翻过程中的湘AZ9182重型自卸货车货厢左侧面碰撞接触形成。

2.委托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元彬死因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文成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281号)鉴定意见为死者李元彬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3.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1817号检验报告(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证实:经检验,李元彬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4、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1818号检验报告(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证实:经检验,易磊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六)交警部门事故责任鉴定情况

经雨花区交警大队认定(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111120200000103):重型自卸货车湘AZ9182号驾驶员易磊驾驶机动车忽视安全、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进入导向车道且通过无信号灯指示交叉路口时未主动提前减速慢行,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元彬驾驶机动车驶入路口而停留,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基本经过及伤亡情况

202007261122分许,易磊驾驶湘AZ9182重型自卸货车从长沙市火车南站区域排水改造工程项目上装车出发,至长托路30号地中转场卸土区。行驶在长沙市雨花区沿川河路行驶至湘秀路T形路口北口路段时,车速由30码加速至50码左右(该路段限速40码),至事发路口时,减速至40码,恰遇受害人李元彬驾驶湘A7D27H小车沿该处无名路跟在一台右转的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往北左转进入路口,因司机对路面情况的误判加上车辆操作失常,导致发生湘AZ9182重型自卸货车左侧碰撞湘A7D27H小车左后侧,同时湘AZ9182重型自卸货车向左侧翻造成车辆左侧压至湘A7D27H小车顶部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李元彬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易磊驾驶机动车忽视安全、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进入导向车道且通过无信号灯指示交叉路口时未主动提前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李元彬驾驶机动车驶入路口而停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AZ9182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近三年被查获6起交通违法,其所在长沙晨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疏于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长沙晨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六个月内发生两起死人事故,驾驶员有重大过错,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该处道路为已经通车未验收交付的道路,道路施工单位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不细致。天心区渣土办对长沙晨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采取了会议传达、集中培训、警示约谈、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安全监管,但在监督检查中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不仔细,未指出企业存在制度不健全,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驾驶员安全培训成效不明显的问题。

(三)事故的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依法调查与原因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易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经由长沙市雨花区交警大队立案调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长沙晨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针对公司承担运输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公司驾驶员易某驾驶的湘AZ9182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的道路运输事故负有责任,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雨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 谭浩源,长沙晨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议由雨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其他处理的单位

1. 鉴于长沙晨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同一个年度内出现两次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情形,建议由天心区应急管理局依规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中,以示惩戒。

2.建议由雨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区应急局、区交警大队、东山街道,对武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警示约谈,要求其制定对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准能安全设施。

3.建议由天心区安委办对天心区渣土办进行警示约谈,要求其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渣土运输企业的查处力度,倒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建议免除责任追究的人员

李元彬,驾驶机动车驶入路口而停留,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除对其责任的处罚追究。

五、防范措施

通过深入剖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要结合承接项目、业务的实际情况,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充分分析风险点,查找安全隐患,采取可靠的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情况的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监管执法力量薄弱路段的检查,杜绝驾驶员在此类路段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深化长沙市渣土运输行业“三年行动”。各相关单位要再次对照〈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安发﹝20206号)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道路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将渣土运输行业整治纳入交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重点,强化整治力度,重点解决行业主管部门不知道如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三)切实加强渣土运输行业监管力度。渣土运输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同时加强对在我区开展渣土运输业务车辆(含过境渣土运输车辆)的执法力度,要求此类运输企业提交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安全生产实施方案进行备案管理,对不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准进场作业,对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律要求停工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扎实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区城管局、区交运局、区交警大队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区城管局牵头),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薄弱环节,组织执法力量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查处渣土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执法档案,对多次违法、严重违法的企业要及时进行警示约谈、黄牌警告,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停产停业整顿。

(五)加强对特殊道路的安全管理力度。对事实上已经通车,却未完成验收交付程序的道路,建议区交警大队会同交通运管部门齐抓共管,防止监管中发生职责不清的现象,从而导致道路交通监管领域出现“真空地带”。辖区交警中队要指导施工单位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做好施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工作,确保未交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完备,筑牢安全基础。

长沙市雨花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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