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雨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社等;
2、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优势;
4、具有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且生产或办公场地至少有一处常设并正常运行在雨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5、无不良信用记录(指各相关部门诚信管理不良信用记录);
6、没有未验收的区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集团公司下的子公司或其它公司)。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申报项目当年未获得其他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3、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推荐。项目推荐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区科技计划项目前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一)申报单位为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推荐;
(二)申报单位属地为各街道、镇的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由各街道、镇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并推荐;
(三)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申报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并推荐。
第十九条 受理入库。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要件审查,审核受理后纳入雨花区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库。
第二十条 出库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通过核查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入库项目进行合规性、科技创新性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区级经济贡献进行审核,择优选取项目出库纳入评审,入库项目1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直部门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环保、市监、法院、财政、工信、住建、农业等有关区直部门对专家评审获得通过的相关产业类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依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定。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出库评审后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组织会议审议,提出拟列入本年度预算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财政部门审定,报分管科技的副区长和分管财经的常务副区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经行政审定后的拟立项区科技计划项目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行文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立项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对于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签订任务书后拨付资金,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指令性计划根据需要可临时启动,经行政审定后直接行文下达。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区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不再组织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过程管理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通过培训、资料查阅、约谈和现场考察等形式监督管理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为承担单位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进度实施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如不能及时整改,将终止合同任务,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将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三十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年底前需在线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整上报实施情况,提交《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经催报后,拒不上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将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并经过努力无法按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合同任务,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对于终止合同任务的项目,视情况收回尚未使用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1个月内申请验收;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立项后不再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将作验收不合格处理。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将不给予补助;对于前资助类项目,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单位和相关个人将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组织。区科技计划前资助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前资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验收;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以会议评审或现场评审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结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对于区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验收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阶段性取消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验收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区科技计划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验收合格后,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任务书和验收结果,联合行文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果公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定期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
第三十九条 实施终止项目。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实施项目终止:
(一)中期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连续两次不按规定填报《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或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期满未申请验收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第四十条 项目终止责任追究。对于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阶段性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区科技计划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评价确认其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后予以终止的,不影响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的信用。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法人单位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担任项目立项评审专家;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八章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是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验收,配合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项目推荐单位协助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资金使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类别为: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平台和人才计划、指令性计划。
第四十七条 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一)前资助。在项目立项以后,根据相关批文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二)事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立项,且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助。
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发投入、研发能力、科技成果或绩效等方面达到目标要求后,按规定程序立项后给予相应补助的支持方式。
(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八条 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等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科技计划专项申报指南时确定。
第四十九条 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对于前资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资助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拨付资金。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资助项目,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编制年度项目资金决算表,与项目年度实施情况一同上报区科技主管部门。
(四)财务验收应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验收结果作不合格处理。
(五)前资助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前资助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验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报告使用计划。
(六)经核定的后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不再组织资金过程管理和财务验收。
第五十条 资金开支范围
(一)前资助项目资金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支出。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关于劳务费预算比例,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部分,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有关具体细则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二)事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日常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从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开支。
科技计划管理费是指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管理而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计划申报指南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计划管理费支出不高于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3%,按照实际需要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前资助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区财政部门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针对前资助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二)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科技服务机构和相关专家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三)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并根据本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合同终止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科技主管部门将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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