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政办发〔2019〕25号
雨花经开区,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扶植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长沙市雨花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扶植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结构,推进文化产业优先发展、集聚发展和错位发展,构建质量与效益并重、特点与优势突出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财富、品质、幸福雨花,打造中部领先、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强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扶植对象为在雨花区辖区内(不含雨花经开区,雨花经开区另行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下同)进行商事登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文化企业,或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
(二)本办法规定的新入驻企业为在辖区内新注册成立(不含以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或由区外迁入且在辖区内进行商事登记的文化企业。
(三)本办法投资建设奖仅适用于社会投资类投资主体。
(四)本办法规定的文化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创意设计、数字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现代传媒、动漫游戏、影视演艺、艺术创作、艺术教育培训、文博会展、文化活动组织、文化用品制造、批发和零售、印刷业、文化艺术经纪代理、艺术品收藏及拍卖等领域,并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三条 扶植原则
(一)招商引资或扶植奖励的企业应为独立法人,且产生区级经济贡献。
(二)符合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扶植奖励办法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植奖励。
(三)对重大企业、重点项目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或个人,一事一议,另行确定扶植奖励。
(四)落户辖区的企业或其投资方、股东等关联方已享受“一事一议”特殊政策(含土地优惠政策)的,不再依本办法进行扶植。
(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管理的通知》(长政函〔2013〕41号)涉及的各类文化企业转入辖区的,划出的原纳税基数部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扶植资金主要从区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中列支,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招商引资奖
新引进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10万元。
第六条 投资建设奖
(一)新建、改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示范园区,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引进文化企业,用于文化产业的面积超过70%,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30元/平方米的扶植,扶植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新建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文产专业楼宇,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引进文化企业,用于文化产业的面积超过70%,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20元/平方米的扶植。
第七条 企业入驻奖
(一)办公用房补贴
以购地自建办公用房或购买办公用房方式新入驻的文化企业,自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本条下同)或实际购买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按自持自用面积或实际购买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扶植,扶植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补贴
新入驻企业当年或次年统计入框为限上文化企业,自入框之日起三个年度内,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100%为参照数给予扶植。
第八条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扶植
新入驻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享受以下扶植:
(一)购房补贴
采取买受方式新入驻的,实际购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入驻当年按实际购房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本条下同)给予600元/平方米扶植;实际购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当年给予750元/平方米扶植。购房补贴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售、出租或变更用途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购房补贴资金。先租后买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
采取租赁方式新入驻的,实际租赁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自装修完成并实际入驻之日起,保持持续经营的三个年度内,每年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不超过180元/平方米的扶植。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售、出租或变更用途的,须退还已获得的租房补贴资金。
(三)装修补贴
新入驻并首次进行装修的,装修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当年,根据实际装修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扶植。
(四)高管奖励
自入驻之日的三个年度内,文化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高管奖励。
第九条 产业成长激励
入驻三年以上的限上文化企业,年度产生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扶植。
第十条 规模效益奖
(一)新增限上文化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植。
(二)限上文化企业当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速高于全区GDP(不含两烟)同比增速,且增量区排名前三,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非遗文化传承奖
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辖区内设立传习所运行一年以上(设立时间以在区文产办、区文旅体局备案、登记为准),分别按5万元、4万元、3万元标准连续两年扶植。
第十二条 文化创新创意奖
文化企业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创新奖,获奖当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植。
第十三条 提质发展奖
(一)文化创意示范园区(基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扶植。
(二)文化创意企业。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植。逐级申报的,扣除已发放扶植。
第十四条 版权奖
文化企业年度内在省级以上版权管理部门取得版权(著作权)登记证书20件以上,给予1万元扶植,每增加20件递增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文化企业上市扶植
(一)在国内主板、国内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分两次给予总额200万元扶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后,当年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植;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批准发行上市后,当年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植。
(二)在香港、新三板首发上市的,上市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扶植。
(三)在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的,挂牌当年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300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净利润1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植。
第十六条 物业扶植
物业管理企业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提供优质服务,满意率90%以上,积极协助招商引资、税收摸底等工作,文化企业入驻率(按面积计算)50%以上、80%以上,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扶植。
第十七条 符合上述扶植条件的对象,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植奖励:
(一)存在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
(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劳资纠纷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被一票否决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行为的。
第十八条 附则
(一)凡享受购地自建、购房、租赁、装修类扶植的文化企业,必须签订5年内不得迁出雨花区的协议,如有违反须退还已享受的扶植奖励资金。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扶植对象,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街镇申报,由街镇统一向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同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兑现,做到专款专用。申请扶植奖励对象必须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将取消或收回扶植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再将其列入扶植奖励范围。
(三)本办法规定的“以上”数额均包含本数(年数除外)。
(四)本办法暂行两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由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