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2-00006
统一登记号:
YHDR-2021-01008
公开责任部门:
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12-30
生效日期:
2021-12-30
信息时效期:
2026-12-30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区司法局

雨政办发〔202129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知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9


长沙市雨花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42)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17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专用国家标准校车。

第三条通过实施学生就近入学、发展公共交通、科学布局学校、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措施,缓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困难。对确实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和寄宿制学校不能满足需求的,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对于不在校车服务范围(小学生居住地距通往学校的公交线路站点2.5公里以上、初中生居住地距通往学校的公交线路站点3.5公里以上)的学生,鼓励自行解决上下学交通问题,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责任。在有公共交通保障的城区,逐步减少运营校车。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校车办),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校车办及时处置群众举报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073185880220

第五条区校车办负责制定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本辖区及其他区县(市)跨本辖区运行校车的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牵头组织校车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规范使用长沙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

第六条校车使用许可需报市校车办审批,并由市校车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校车办负责督促校车公司及时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区教育负责组织本辖区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督促学校落实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组织管理制度,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 号)的规定受理校车使用许可审批申请

第八条交警大队负责校车日常路面执法负责与交通运输联合勘查核定校车运行线路负责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配合教育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九条交通运输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从事学生上下学运输服务的客运企业、营运客车和校车维修服务企业实施监管。区交通运输联合区交警大队勘查核定校车运行线路。

第十条区安委办负责督促区学校安全专业委员会按照《长沙市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长沙市雨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职能职责。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依法牵头组织校车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二条区平安办负责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纳入本级平安建设(综治)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负责核发校车营运单位的营业执照负责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校车的违法行为负责对承检校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校车检验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负责开展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落实上下学交通安全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配合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乘坐需求摸底等工作。

第十五条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校车运营实时全程视频监控,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培训,建立校车安全维护档案每学期初根据学生乘车需求将校车服务计划报校车办。

第十六条随车照管人员负责学生上下车秩序落实学生上下车交接制度。逐一清点乘车学生,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 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落实交接责任确认学生安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必须制止校车开行。校车发生交 通事故时,应当立即报警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  应当及时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协助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七条学生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配合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若发现接送学生的校车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在违法行为应拒绝使用并进行举报。


第三章  校车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以及根据市、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实现车厢内全部座位正面全景定时抓拍功能的摄像头坚持校车公司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确保校车安全运营。专业校车服务公司的安全监管,由其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注册地在中心城区的校车运营公司,可以在中心城区的所有区域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校车标牌核发依据《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已获得校车标牌的校车,如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发生变更的,由区校车办组织辖区教育、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重新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后,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

第二十条专用校车统一使用专段“湘A*S***黄色号 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车每半年进行1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定期检测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确保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注校车准驾后方可聘用,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车况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发动机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行车途中接打电话和查看手机信息,不得在接送学生时吸烟。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


第五章  校车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校车运行线路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具备校车通行条件的线路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请,区交通运输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勘验,做到成熟一条、规范一条、开通一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运行线路,区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道路安全状况。

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督促校车公司及驾驶人严格遵守恶劣天气安全驾驶相关规定,必要时可采取车辆停运和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校车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上下学生,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不得随意停靠上下学生,不得偏离核定线路接送学生。

第二十六条校车应当按照核定线路行驶,原则上不得跨际行政区域接送学生。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校车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长沙市范围内跨际行政区域接送的校车,只能在毗邻乡镇(街道)接送并符合相对就近入学等要求,其运行方案由所跨区校车办组织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经市校车办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 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二十八条推进校车联网联控由市、两级校车办通过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对校车安全实行智能化监管,其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校车服务提供者须将校车运行数据接入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

区校车办要根据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区级校车办存档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利用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加强校车运营的日常监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校车监控岗位安排专职监控员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控人员要及时处理市校车监 管服务平台报警情况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通知驾驶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第二十九条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 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校车行驶线路的交通秩序管理校车行驶线路上遇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如交通严重拥堵车辆无法通行时,校车驾驶人自行驾车或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离开或绕行事故路段,将学生送至目的地无绕行线路的校车驾驶人应将学生送至接送点随车照管人员应将情况报告学校或 家长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法定职责,优先改善校车通行道路的交通条件,按规定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识、警告标识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校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第三十一条人民政府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校车经费投入及增长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省市两级校车奖补经费专项用于校车购置补贴、运营成本补贴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乘车补贴。

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工作。


第六章  安全责任管理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分管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本部门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分管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岗位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校车办应当设立校车安全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

第三十三条  全区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勤务安排,强化日常管理和路面执法,从严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校车办接到校车安全举报后,应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查处,相关单位应在6 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四条区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相关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区教育局要与本辖区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校车服务提供者要与所服务学校、驾驶人、随车照管员、校车安全管理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区人民政府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校车标牌

第三十六条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或导致发生校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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