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市监罚字〔2024〕84号

发布日期:2024-03-06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当事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7801836XK

法定代表人:胡贵民

身份证号码:430******95654

住所:劳动中路149号(丽星景园)

当事人因涉嫌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20231121日,当事人被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管理的电梯共有31台,其中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A9297520)、梯11A9297620)、梯11A9297720)、梯11A9297820)、梯11A9297920)、梯11A9298020)、梯11A9298120)、梯11A9298220)、梯11A9298320)、梯11A9298420)、梯11A9298520)、梯11A9298620)、梯11A9298720)、梯11A9298820/B-1-1、梯11A9298820/E-4、梯11A9298920)、梯11A9299020)、梯11A9299120)、梯11A9299220)、梯11A9299320)、梯11A9299420)、梯11A9299520)、梯11A9299620)、梯11A9299720)、梯11A9299920)、梯11A9300020)、梯11A9300120)、梯11A9300220)、梯11A9300420)的29台电梯,20231028日由湖南省安卓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上述电梯均不合格。2023111日、2日当事人就拿到了29台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告。202311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除了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A9299520)的电梯处于停用状态,其他检验不合格的28台电梯仍处于使用状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涉案电梯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0231123日,当事人积极整改,将涉案29台电梯进行了复检,并检验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授权委托关系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证据三、《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0231121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0231121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雨市监特令〔2023〕第0008452号)各1份,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情况;

证据四、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各29份,证明涉案29台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电梯(扶梯)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维保单位资质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委托维保情况;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照片3张共1份(20231121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七、《情况说明》1份,《电梯复检报告》、特种设备新使用标志复印件各29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电梯已整改和29台电梯复检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242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雨市监罚听〔2024000148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属首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市监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积极并在短时间内整改到位,涉案特种设备经复检已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三十五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及涉案特种设备数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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