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唯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MTDP5M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洞井中路79号莲湖汽车配件城20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龙
2023年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举报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存放在成品待售仓库内的“唯邦牌”装饰地面填充砂浆、装饰粘贴胶泥、装饰砌筑抹灰砂浆等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并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4月10日,本局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2023-02-J120001、NO:J2023-02-J120002及NO:J2023-02-J120003,其中NO:J2023-02-J120002及NO:J2023-02-J120003报告显示经抽检的装饰粘贴胶泥(规格:净含量40±0.5kg/袋,生产日期、批次:2022.12.25)及“唯邦牌”装饰地面填充砂浆(规格:净含量40±0.5kg/袋,生产日期、批次:2023.02.14)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该批经检测不合格的“唯邦牌”装饰粘贴胶泥(规格:净含量40±0.5kg/袋,生产日期、批次:2022.12.25)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5日以每袋19.9元的价格委托湖南湘资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共委托生产2吨;该批经检测不合格的“唯邦牌”装饰地面填充砂浆(规格:净含量40±0.5kg/袋,生产日期、批次:2023.02.14)是当事人于2023年2月14日以每袋12元(地面填充砂浆(规格:净含量40±0.5kg/袋))的价格委托湖南湘资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共委托生产2吨;总进货价为1595元。该批经检测不合格的“唯邦牌”装饰粘贴胶泥(规格:净含量40±0.5kg/袋)对外销售的价格是20.8元/袋;“唯邦牌”装饰地面填充砂浆(规格:净含量40±0.5kg/袋)对外销售的价格是12.5元/袋。当事人的上述产品专供家装公司至被查获时止,该批次的产品除抽检各用去1袋及备检各用去2袋外,其它已经全部对外售出,总销售收入为1598.4元,总货值为1665元,获利67.2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开始采取召回措施,但所售出的涉案产品已经全部使用完,已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3份、抽样现场照片3张(共2页)、《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产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抽样单》3份。由办案人员提供,证明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抽样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四):检验报告NO:J2023-02-J120001、NO:J2023-02-J120002及NO:J2023-02-J120003,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和EMS快递专递单1张,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提供,证明:1、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装饰粘贴胶泥(规格:净含量40±0.5kg/袋,生产日期、批次:2022.12.25)及“唯邦牌”装饰地面填充砂浆(规格:净含量40±0.5kg/袋,生产日期、批次:2023.02.14)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后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依据;2、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寄来的检验报告;3、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及时送达当事人;
证据(五):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测研究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实验室认可证书和实验室检验人员资质证复印件各一套,由办案人员收集,证明检测机构具备相关检测能力及检测机构的合法性;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由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取得,证明当事人进销不合格商品的事实和经过等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涉案产品进货单(湘资新材发货单)原件2张(1页),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进货数量的情况;
证据(八):进货方(被委托生产商)营业执照1张及《干混砂浆销售合同(包装)》复印件2页,由当事人提供,执法人员收集,证明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委托湖南湘资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证据(九):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唯邦牌”装饰粘贴胶泥(规格:净含量40±0.5kg/袋)及“唯邦牌”装饰地面填充砂浆(规格:净含量40±0.5kg/袋)外包装袋实物照片各1张,由当事人提供,执法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产品包装袋上印有“执行标准:GB/T25181-2019”的字样;
证据(十):当事人涉案产品销售单原件2张(1页),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销售数量的情况;
证据(十一):召回公告1份、召回公告公示的照片2张及微信召回截图1张,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已采取召回措施;
证据(十二):情况说明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
证据(十三):案件情况通报函,由办案机构制作,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案件情况通报被委托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证据(十四):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由当事人提供,证明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涉案生产厂家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2日直接向当事人送达雨市监罚告〔2023〕00015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的涉案产品已经全部销售且已无法召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裁量基准:“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没收不合格产品装饰粘贴胶泥(规格:净含量40±0.5kg/袋,生产日期、批次:2022.12.25)2袋(备检留样品)及“唯邦牌”装饰地面填充砂浆(规格:净含量40±0.5kg/袋,生产日期、批次:2023.02.14)2袋(备检留样品);
3、没收违法所得67.2,并处罚款4162.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229.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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