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市监罚字〔2023〕38号

发布日期:2023-03-1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市监罚字〔2023〕38号

当事人:湖南高桥大市场恒旺名茶总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LG2AY85

经营者:蒋红艳

身份证号码:430**********

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茶叶食品城9栋32号

2022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12345政务热线投诉工单,编号:221124232814434,投诉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茶叶食品城9栋32号的湖南高桥大市场恒旺名茶总汇销售的“白茶”属于无标签的三无产品。

2022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对湖南高桥大市场恒旺名茶总汇展开调查,经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商行有投诉单中所提到的产品,但当事人对投诉单中所提到的事实予以承认,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本局于2022年12月15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在十年前搬家时拿过来的茶叶,由于时间太久,保存不当,其中一饼标签损坏,就找到该款茶叶名称的纸进行包装,该款白茶为防油标签纸包裹的圆饼茶,茶饼正面标签含有“白牡丹”内容,背面标注标签信息如下:产品名称:白茶(茶饼)原料:高山大白茶 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贮藏条件:在清洁、通风、避光、无异味、无污染的条件下保存 保质期:在符合贮存条件下可长期保存于2022年11月19日以420元的价格将该饼茶叶销售给投诉人。本案货值420元,违法所得4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办案人员收集,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该经营部负责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2张1页,现场笔录一份,由办案人员收集、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投诉人提供的实物照片及购买的产品单据3张1页,证明投诉人所购买的涉案产品实际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认识态度。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了雨市监罚听〔2023〕000097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新的陈述与申辩,也未提出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未标注标签信息,其明知涉案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仍然销售,当事人未尽法定职责,应对此次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认识充分,未造成不良后果,在对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且积极采取召回措施,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恳求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九十五条:“(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

综上,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2、处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以上罚没款合计54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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