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市监罚字〔2023〕16号

发布日期:2023-02-0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市监罚字202316

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曾可歆电子产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PPJTX10A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水院社区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104

经营者:曾婉霞

身份证号码:430**********

202293日,我局接到广州搏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行政投诉书,反映当事人销售假冒苹果公司 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296日,执法人员立即对其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6款产品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权。同日,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上述产品委托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202298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显示上述产品为假冒苹果公司 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于当日,将鉴定报告送达给当事人。

2022914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始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4 (商标)USB-C to Lightning Cable(1m)、2USB-C Charge Cable(2m)、1USB 12W Power Adapter1USB-C 30W Power Adapter2WATCH Magnetic Charger to USB-C Cable(1m)、4Lightning to USB Cable(1m),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 )的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622日注册成立并开始营业。于20226月中旬购进上述 (商标)产品614个,其中USB-C to Lightning Cable(1m)、USB-C Charge Cable(2m)、USB 12W Power AdapterLightning to USB Cable(1m),购进价格为100/个;USB-C 30W Power Adapter购进价为188/个;WATCH Magnetic Charger to USB-C Cable(1m)购进价为228/个。销售价格预与官网一致,分别按145元、249元和283元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查获,上述产品均未销售出去。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410元,违法所得为0元。

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笔录1份(202296日),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12张(共六页),由办案人员于202296日制作,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涉案商品库存数量;

5.产品自行保管承诺书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数量的认可和保存;

6.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雨市监检委〔20220000618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由办案人员于202296日制作,证明已将涉案产品委托商标持有人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

7.广州搏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10页),由投诉人提供,证明鉴定机构及人员的合法性;

8.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雨市监结告20220000167号,共三页)和送达回证各1份,由办案人员于202298日制作,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产品的市场价格;

9. 商标注册证(第6281379号),共五页,由投诉人提供,证明苹果电脑公司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10.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由办案人员于2023112日制作,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发展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130日向当事人送达雨市监罚听〔2023000096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苹果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销售经鉴定为假冒苹果公司 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当事人违法时间短,产品尚未销售出去,社会危害性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对违法行为认识充分,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4 (商标)USB-C to Lightning Cable(1m)、2USB-C Charge Cable(2m)、1USB 12W Power Adapter1USB-C 30W Power Adapter2WATCH Magnetic Charger to USB-C Cable(1m)、4Lightning to USB Cable(1m);

2.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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