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市监罚字〔2022〕443号

发布日期:2022-11-18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字体大小: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市监罚字〔2022〕443号

当 事 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07244R

住  所:长沙市雨花区白冶路168号泰禹家园4栋

法定代表人:刘晓武

身份证件号码:430*********

    2022年3月4日,本局接到湖南省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信访称当事人在销售“泰禹·雅鲤”楼盘公寓时存在虚假宣传。因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本局于2022年3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和2021年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泰禹国际(泰禹·雅鲤)”楼盘宣传发布的DM宣传单、广告展板、户外广告牌和互联网广告宣传中,含有“直通中雅 终极席位”“100%就读中雅培粹,雅礼中学师资共享”“长沙唯一直通中雅”等内容。      
    本局通过对上述广告内容提及的“中雅培粹”(长沙市中雅培粹学校)进行调查取证,湖南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中雅培粹学校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泰禹国际(泰禹·雅鲤)”项目业主在2020年入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便利,2021年及以后符合条件业主子女入学问题,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执行”。而湖南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从2020年开始在销售“泰禹国际(泰禹·雅鲤)”项目宣传“直通中雅,终极席位”“100%就读中雅培粹,雅礼中学师资共享”“长沙唯一直通中雅”的内容与该协议内容并不相符。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对上述广告内容予以下架。另,当事人在与部分买受人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九《关于学位的约定》中写明,购买该套可享受一个长沙市中雅培粹学校免试入读学位指标。
    当事人在2020年和2021年销售“泰禹国际(泰禹·雅鲤)”项目时发布“直通中雅 终极席位”“100%就读中雅培粹,雅礼中学师资共享”“长沙唯一直通中雅”等广告内容,涉及上述广告内容的广告费用共计为202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其经营资格;
    2、授权委托书、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授权委托关系及授权人、受托人身份;
    3、《现场笔录》1份,由办案人员收集,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开发“泰禹·雅鲤”公寓的资质;
    5、广告页面图片复印件3页,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广告宣传内容;
    6、(泰禹·雅鲤)项目户外楼体广告包装合同1份,泰禹雅鲤户外广告包装报价清单1份,送货单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的事实;
    7、广告页面图片复印件2页,由长沙市开福区千言广告设计工作室提供,证明当事人制作的宣传单、展板宣传内容;
    8、长沙市中雅培粹学校和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捐赠协议书和关于解除《协议书》的告知函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与中雅培粹学校的相关协议内容;
    9、“泰禹国际(泰禹·雅鲤)”项目业主入读情况统计表1份,中雅培粹学校录取通知书2页,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为业主子女解决入读情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长沙市中雅培粹学校的行政许可决定及关于同意设立长沙市中雅培粹学校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由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提供,证明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的经营资质;
    11、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提供,证明授权委托关系;
    12、2022年5月24日《询问笔录》1份,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与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只是为“泰禹国际(泰禹·雅鲤)”项目业主入读提供便利,而不是提供入学资格,旁证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事实。
    13、《关于印发2020年长沙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实施细则的通知》及附件一份,由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提供,证明2020年长沙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相关招生政策;
    14、户外广告照片复印件2页,由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提供,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实际情况;
    15、《长沙市二〇二一年初中招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1份,由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提供,证明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2021年微机派位招生情况;
    16、“泰禹国际(泰禹·雅鲤)”销售合同附件九一份,由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提供,证明当事人与“泰禹国际(泰禹·雅鲤)”项目业主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17、致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的函复印件一份,由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提供,证明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要求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事实;
    18、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书复印件一份,由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提供,证明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停止虚假宣传的事实;
    19、长沙市中雅培粹学校和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解除《协议书》的告知函一份,由长沙市中雅培粹中学提供,证明当事人与长沙市中雅培粹学校解除约定情况;
    20、询问笔录(2022年5月10日)和视频2份,由办案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实际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
    本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雨市监罚听〔2022〕00009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局申请听证。本局依当事人申请于2022年11月8日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根据当事人与长沙市中雅培粹学校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20年7月2日签订的《捐赠协议书》内容,当事人认为其协议约定“入读提供便利”就是提供入读,泰禹公司已经解决2020年9月、2021年9月业主子女入学问题,其在2020年、2021年已达到了广告的预期,泰禹公司并未发布虚假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当事人认为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在主观上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在客观上并未给业主造成实际经济损害,请求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交了长沙市教育局2020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本局根据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及相关案件证据材料,依法制作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本案当事人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发布含有“直通中雅     终极席位”“100%就读中雅培粹,雅礼中学师资共享”“长沙唯一直通中雅”的广告内容,该内容与当事人和长沙市中雅培粹学校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并不相符,存在夸大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本局对当事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其提交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不能证明当事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对该证据本局不予采纳。
    本案例举证据在当事人及调查人员等经过听证质证及辩论后,本局综合考虑全部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已停止发布对涉案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与其违法情节相当的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8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