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
二、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须知
(一)、领取下列表格
(1)湖南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制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2)长沙市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
(3)长沙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清册(一式二份);
以上三项由参保单位按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携带的资料
除一条中的三项表格之外,还需携带下列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批文(并带复印件存档);
(2)技术监督局签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并带复印件存档);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带复印件存档);
(4)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并复印其中工资表存档);
(5)应付工资帐和应付福利费用帐。
(三)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测算
(1)审核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齐全、加盖公章;
(2)企业提供的员工名册人数与参保人数是否相符;
(3)企业工资表、财务凭证、费用明细帐与参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是否相符,并依据财务凭证、工资表确定企业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4)没有资料和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社保中心派人到企业现场稽核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
(5)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七个工作日内测算养老保险费并打结算单(一式四份),然后通知企业缴费;
(6)企业凭结算单向社保部门指定的开户行现金进帐或转帐;
(7)凭结算单、现金解款单、银行进帐回单到政务大厅开票。
(四)社会保险登记、发证、变更、注销
(1)《社会保险登记表》经初审合格后录入微机;
(2)制作《社会保险登记证》;
(3)企业按社保中心通知的时间,带缴费结算单和财务收费发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4)变更时填写变更登记表,带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重新登记发证;
(5)办理注销手续时带申请表、有关法律文书、各种社会保险费清缴证明和其它有关注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