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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及审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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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拆除存主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发表时间: 2008-07-15 稿件来源: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发布)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二、许可范围
辖区范围内关闭、闲置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垃圾站、厕所)的核准。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4、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辖区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证明材料(垃圾站、厕所图片资料等);
(2)赔偿或重建合同、协议;
(3)赔偿或重建履约的相关证明。
四、许可程序
1、关闭、闲置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垃圾站、厕所):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区城管局、区环卫局联合查勘、初审——区城管局领导决定——报市局备案——区城管政务窗口发证。
2、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垃圾站、厕所):区城管局政务窗口申请、受理——区城管局、区环卫局联合查勘、初审——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城管局政务窗口申报,并与市城管局签订赔偿合同——市城管局领导决定——区城管政务窗口发证。
五、许可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及地址
联系电话:5880977
地 址:长沙市万家丽路(火星路)香樟路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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