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主管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草拟全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召开城市管理工作会议; 2、行使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道路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权;
3、对环卫、市政、园林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协调; 4、指导、检查、协调、督导街道、乡、镇和地区单位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5、指导、检查、协调、督导街道、乡、镇和地区单位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6、负责承办人大、政协有关城市管理的工作议案,受理市民对城市管理方面的投拆; 7、负责对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8、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