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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职责
发表时间: 2008-04-01 稿件来源: 安监局
1、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负责制定全区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检查、考核和奖励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行政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
3、依法行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情况;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负责监督管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8、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批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取得批准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9、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10、督促、检查和指导各街乡镇安监站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拟定全区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12、归口管理区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3、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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