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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第二届运动会仲裁委员会工作办法
发表时间: 2008-11-17    稿件来源: 文体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仲裁委员会条例》,“运动会竞赛规则”和“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次比赛组织工作的特点,特制定雨花区第二届运动会仲裁委员会工作办法。

一、委员会的职责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程、规定正确执行;并兼负运动员资格审核任务。

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执行裁判、裁判长职权范围内按规则、规程处理的有关事宜,也不受理与规则、规程无直接关系的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赛前、赛中、赛后各队都可以对裁判员的判决及运动员资格等有关问题提出申诉。申诉必须由领队提出,最迟在比赛结束后2小时内写出书面申诉材料,由本代表团团长签字后,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同时,对规则、规程执行问题的申诉,每次交纳申诉费400元,对运动员资格的申诉,每申诉一人交申诉费200元,申诉方能受理、如申诉成功,则申诉费退回,并对被申诉人进行教育和处理,但不能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裁决。如申诉失败,则申诉费不予退回,一律不接受口头申诉。

四、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情况,可要求当场执行裁判或裁判组提出书面报告,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会议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

五、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对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定,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

六、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应及时作出裁决,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二OO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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