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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第二届运动会纪律规定
发表时间: 2008-11-17    稿件来源: 文体局


 

为确保雨花区第二届运动会公正、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及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自觉遵守雨花区第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严格赛风赛纪,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树立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守纪律和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的良好作风。

1、凡在比赛中出现谩骂、侮辱对方,打人或故意伤人的,临场裁判员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并通报批评。

2、凡在比赛中不服从裁判员裁决,进行纠缠、致使比赛中断超过五分钟,即按罢赛处理,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取消罢赛的运动队、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并通报批评。

3、凡违反运动员资格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取消比赛成绩,并通报批评。

三、裁判员必须遵守《裁判员守则》。按照“公正、准确”的原则,严肃、认真的对待每场比赛。

四、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不得酗酒。如出现此类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劝离比赛场地。

五、凡衣着、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大会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六、凡损坏场馆公共财物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

七、各代表团(队)的其他随队人员,必须遵守赛场纪律,维护竞赛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二OO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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