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雨花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5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适用范围
长沙市雨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子预案)包括全区各街镇和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子预案共同组成雨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二)属地管理,区域统筹。
(三)加强预警,及时响应。
(四)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二)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六)医疗卫生保障
七、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不按照规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义务的;
(三)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违法偷排、屡查屡犯的;
(四)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蓄意破坏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六)挤占、挪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