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十条硬措施

发布日期:2024-05-16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字体大小: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日前,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湖南省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十条硬措施》,并提出落实要求。


湖南省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十条硬措施

一、必须严格动火审批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开展电气焊临时动火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实施作业票管理。

二、必须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所有进行电气焊动火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业领域对动火作业持证无要求的,须持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

三、必须确保设备器材完好。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确保电气焊等设备设施完好,必须使用“加芯赋码”电焊机,现场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四、必须严格清理周边可燃物。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周围(含作业点下方)易燃可燃物品,或将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排除消防隐患。

五、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阻隔措施。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动火前必须采取阻隔等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六、必须严格管控易燃易爆物质。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等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可能形成易燃易爆气体聚集的有限空间等,动火前必须识别风险,排除危险性;有压力或密闭的容器、管道,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七、必须落实特定场所动火作业规定。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严禁开展动火作业。地下矿山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井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的所有人员。

八、必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动火作业时,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九、必须在作业结束后清理检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检查现场是否残留火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十、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动火作业必须制作现场公示牌,标注动火地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张贴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工作落实要求

01、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贯彻落实《湖南省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十条硬措施》为抓手,组织开展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并纳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重点内容,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2、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按照“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和要求,强化动火作业安全检查,主动在作业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动火作业审批和作业人员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具备隶属关系的连锁型、集团型企业总部除履行自身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外,还要对所属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要全面负责本生产经营场所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落实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且确认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明确施工区和使用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动火作业实行严格管理,科学辨识管控风险,按规定落实作业审批、现场监护。

03、严格落实属地政府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落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县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组织开展动火作业安全检查、专项治理,加大群众监督举报力度,加强动火作业“打非治违”工作。消防部门要将动火作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重要内容,依法查处违规电气焊动火作业的消防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电气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换证等工作,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化工、医药)和工贸企业电气焊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等电气焊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能源、民航、铁路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其监管行业的电气焊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内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的指导、督促和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对无动火审批、作业现场可燃物未清理、无动火监护人、未配置消防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无证上岗、作业失火、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因违规电气焊引发火灾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倒查责任、依法处罚。

04、要严格现场管理

固定动火区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措施、消防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临时动火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明确动火作业具体时间、部位、人员、方式、防火安全措施和审批时效等。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业领域对动火作业持证无要求的,须持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并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动火作业前,应当明确监护人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的监护,查验确认现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对动火作业点周围及其下方进行检查,发现有易燃物、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管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且采取清除或者封盖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动火作业期间,不得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交叉进行;动火作业点附近不得排放可燃气体、可燃液体,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喷漆作业或者可燃性粉尘清扫等作业;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应当采取阻隔等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遇到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05、要加强信息化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借鉴外省经验,推动电气焊机“加芯赋码”改造,强化电气焊作业安全生产数字赋能和全链条监管。要将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安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对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要加强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宣传,加大典型违法案例曝光力度,及时推送相关事故、行政处罚警示信息,着力提升全民动火作业安全意识,构建群防群治安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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