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访谈——《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长沙市政府网字体大小: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唐五一做客直播间,围绕“新《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布”这个话题与各位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您准时守候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在线访谈栏目,我是主持人程琳。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当前,我市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为有力地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问题,新修订的《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1030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21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广大网友进一步了解新修订的《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邀请到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唐五一做客直播间,围绕“新《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布”这一主题与广大网友一起来进行在线交流。首先,我们欢迎到唐局长。唐局长,您好!

唐五一: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朋友们好!

主持人:

唐局长,我想先问一下,能否首先和我们介绍一下这次《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唐五一:

好的。原《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是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对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期待值的提高,法律的调整完善等,需要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这个《办法》的修订可以说是顺应了国家的战略方针调整和长沙市的快速发展变化,增强了《办法》的时代感。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20161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管的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为此,根据上位法,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办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2005年颁布实施的,于2009年、201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目前正在对第三次修正案征求意见;《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0年颁布实施,也分别于2012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正案征求意见,但修正案审议时间漫长,最后何时通过尚不能确定,由于本次《办法》修订已十分必要和紧迫,为了解决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些实际问题,《办法》的修订工作没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案通过后再进行,加快了我市《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在进行《办法》修订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借鉴和吸收了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一些立法成果,同时充分注意并避免《办法》的内容与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拟改动的规定内容相冲突。
    《办法》修订后,《办法》的体例、条文内容等进行了更新,提高了可操作性。原《办法》制定实施以来,我市在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中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办法》的修订加以解决。可以说,此次修订工作修改内容很多,无异于对《办法》的重新起草。

主持人:

刚才您也提到了,这次的修订工作无异于一次重新立法,那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办法》的体例和主要内容?

唐五一:

好的。原《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修订后的《办法》共有三十一条,内容上仅保留了原《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三、四条规定的内容。修订后的《办法》不设章节,结构上可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从第一条到第三条,是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机制的规定。
    第二部分从第四条到第七条,是对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了政府的领导职责,厘清了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明确了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园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规定,从第八条到第十五条。这部分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二是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要求推行班前会制度;四是保证安全投入;五是鼓励社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部分是对重点行业监管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从第十六条到第二十四条。其主要内容,一是突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管理;二是强化对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价;三是明确对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的管控;四是理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管辖。
    第五部分是对监管措施的规定,从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约谈、警示等制度;二是完善了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部分是法律责任规定,从第二十八条到第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处罚措施的行为,《办法》没有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而是创设性的增设了必要的责令改正措施。
    第七部分是附则,从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一条。

主持人:

好的。唐局长,请问这次《办法》修订有些什么特色规定吗?

唐五一:

这次《办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一些成果和特色,规定了一系列的特色内容。
    比如说,《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班前会工作制度是我市摸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因此,我们在《办法》修订之初就想把这个制度纳入进来,进行倡导推行。但是,经过调研,很多会议代表提出班前会制度效果很好,可以将“倡导推行”改为“应当推行”,我们的立法机构对这一意见进行了采纳。
    比如说还有《办法》第十六、十七条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管理规定。可以说,《办法》填补了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存放责任的空白。上位法对于生产、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有明确的监管内容,但对使用单位责任规定很少。因此,《办法》第十六条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中对经营单位备货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存放上限,界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存放责任。其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使用闪点不大于60℃的醇基燃料、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台账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
    再比如,对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规定,这也是《办法》的特色。为了保障传统节假日人民群众购买烟花爆竹的需要,我们创设了烟花爆竹的临时销售规定,《办法》第十九条就明确对属于烟花爆竹零售范畴的临时销售作出了对应规定。还有就是,《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理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辖与调查。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了中央、省属在长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均提级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主持人:

好的。您刚才在介绍时提到了采纳基层代表意见修改《办法》修订草案初稿的情况,能否再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些《办法》条款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

唐五一:

我们在修订《办法》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研究了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也到了合肥、南宁等地进行调研学习。同时,我们召开了9场立法调研会议,发放了问卷调查,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我们对基层的意见、立法调研成果等等,包括专家的意见,都进行了吸收和采纳,吸收和采纳了诸多意见中既合法又可行的一些意见。比如,刚才提到“闪点不大于60℃的醇基燃料、成品油”就是基层代表提出来的意见。
    再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代表反映,多数生产经营单位因对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存在一定的欠缺,希望借助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的专业力量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基层代表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个人的监管。根据这类意见,《办法》在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专家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提供技术支持、管理服务等规定。
    可以说,这次《办法》的修订是又一次成功的人民立法,我们感受到了民众对地方立法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为建设和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群策群力。谢谢。

主持人:

好的,非常感谢唐局长,非常详细地从修订背景、修订思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特色规定、基层代表意见采纳等方面向我们解读了新的《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那么,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要跟大家说再见了,非常感谢唐局长的解读,也非常感谢大家的关心和关注,我们下期节目见!

唐五一:

谢谢大家,再见。

解读《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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