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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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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指南
发表时间: 2008-04-29    稿件来源:


  第一条 驾驶员因违章被滞留证件和车辆,应于15日之内执《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滞留该证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第二条 交警大队处罚办在收到民警滞留的证件和《强制措施凭》、《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存根后,应当及时将驾驶员的姓名、证号、违章行为等情况录入交通违章处罚系统。
  
  第三条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不含)罚款,由交警大队依法裁决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民警负责对前来接受处理的驾驶员进行询问,确定违章驾驶员、查明违章时间、地点和违章行为等事实,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依法告知:负责调查的民警应告知驾驶员将要作出罚款和(或)吊扣驾驶证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复核: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异议或要求复核的,由大队法制部门依法进行复核,复核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报请大队领导审定后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大队处罚办必须依照《复核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
  (四)处罚决定:
  1、交警大队处罚办在调查取证和依法告知后,应当填写《交通违章处罚呈报表》报大队领导批准裁决,制作《公安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作出吊扣驾驶证决定的,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副证,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吊扣驾驶证起止日期,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收回强制措施凭证。
  3、作出罚款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4、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通知其参加交通法规和道路驾驶考试复考;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通知其参加交通法规,道路驾驶及场地考试。
  (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大队将作出处罚决定和违章记分情况录入交通违章处罚系统(要求录入确定的吊扣驾驶证的起止日期),驾驶证被吊扣期间不予办理年审、转籍、补证等有关手续。
  
  第四条 处吊扣驾驶证由裁决单位负责保管。吊扣期满后,驾驶员凭《处罚决定书》、银行缴纳罚款凭证到裁决单位领取驾驶证。处罚办应当核实情况,对吊扣期已满又无其他原因继续滞留证件的,应当发还驾驶证;对于违章记分达规定分值的驾驶员必须在参加复考合格后,才能发还驾驶证。 

        第五条 对超过期限不来接受处理的证件和车辆(驾驶证为三个月,行驶证、车辆为六个月),交通违章处罚系统将自动锁定驾驶证的微机档案,大队处罚办应当进行登记造册,于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将证件和登记造册单送交支队处罚中心。
  
  第六条 各大队抄牌录入的交通违章和滞留的违章车辆,由各大队参照第三条进行处理。
  
  第七条 支队处罚中心负责处理电子警察抓拍的交通违章,同时负责处理支队机关科室纠正的交通违章。
  
  第八条 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证件、车辆和号牌,处罚中心应当及时将应撤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列表,经支队处罚教育科审核后,呈报支队主管领导批准,开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车辆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九条 已审批撤销的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处罚中心应当分类登记。并及时录入交通违章处罚信息系统,对于本地(长沙地区)的驾驶证和车牌、行驶证,移交支队车管所执行,对于外地车证应转递至驾驶证、号牌现籍车管部门,依法执行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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